總局關于職業衛生機構年檢換證的通知
來源: 國家安監總局網站 瀏覽: 2514 發布于2011年08月25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開展
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年檢續展及換證工作的通知
安監總廳安健〔2011〕1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央編辦《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0〕104號)和衛生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2010年第21號公告精神,為切實加強對職業衛生檢測、評價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經研究,決定開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年檢續展及換證工作,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年檢續展及換證的范圍與方式
(一)范圍。
1.衛生部批準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甲級)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甲級機構)。
2.資質認定職責現由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乙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放射衛生防護檢測與評價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乙級及以下機構)。
(二)方式。
年檢續展及換證工作采取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自愿申請,安全監管部門審核的方式進行。審核工作原則上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31號)和衛生部《關于印發〈衛生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審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衛監督發〔2005〕318號)的相關要求開展。經審核合格的,由安全監管部門換發統一印制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
二、年檢續展及換證程序
(一)甲級機構。
1.申請單位應當于2011年9月15日前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其中,浙江省的3家甲級機構向浙江省衛生廳提出申請),并按要求(見附件1)提交下列材料: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年檢續展及換證申請表(見附件2);
(2)《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證書》正副本影印件;
(3)申請單位簡介;
(4)法人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
(5)現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質量管理文件;
(6)現有專業技術人員名單;
(7)實驗室有關資料;
(8)相關儀器設備清單;
(9)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總結報告。
2.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核對無誤后,由材料接收者和申報者雙方在《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年檢續展及換證材料接收單》(附件3)簽字并加蓋公章,一份交申請單位,另一份存檔備查。
3.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單位材料的審核,發現問題及時與申請單位聯系糾正。
4.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復核,主要復核內容如下:
(1)職業衛生技術服務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能力;
(2)儀器設備種類、數量、性能等是否滿足工作需要,運行是否良好,是否按要求進行了計量鑒定,使用記錄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按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工作規范開展工作;
(4)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否符合規范;
(5)是否履行了技術服務合同的條款;
(6)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檔案是否完整;
(7)內部質量管理體系是否健全;
(8)技術服務活動中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現象;
(9)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規定或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認為需要復核的其他內容。
5.現場復核后,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初步審核結論(分為“審核合格”和“建議整改”),出具書面審查意見(見附件4),并于10月25日前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
6.對于初步審核結論為“審核合格”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進行綜合審查并結合必要的抽查,作出決定意見。
7.對于初步審核結論為“建議整改”的,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在接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單位下達《整改通知書》。申請單位應于接到《整改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并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提交整改報告。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在接到整改報告之日起30日內完成材料復核或現場復核,并作出決定意見。
(二)乙級及以下機構。
1.承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認定職責的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參照甲級機構的程序制定乙級及以下機構年檢續展及換證工作程序,按時完成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檢續展及換證工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備案(備案表見附件5)。
2.其他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3號)的要求,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落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登記備案制度,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基本信息(包括類別、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地址、等級、業務范圍和有效期等內容)匯總后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
三、工作要求
1.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做好年檢續展及換證的各項準備工作,認真、如實地填寫申請表和申報材料,積極配合安全監管部門進行現場復核并如實提供所需材料。未按要求申請年檢續展及換證的,其資質證書自動作廢。
2.省級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領導,研究制定年檢續展及換證工作的具體實施方案,做好工作部署和統籌安排,明確各項工作的時間進度、方法步驟和具體要求。在年檢續展及換證工作中,要嚴格執行反腐倡廉各項規定,嚴格執行審查的程序和標準;現場復核發現問題的,須整改驗收合格后,方予換發證書。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職業健康司將適時對部分地區的年檢續展及換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 .通過年檢及續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將統一使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的資質證書(式樣見附件6),原證書自換證之日起失效并由安全監管部門收回。新資質證書的類別、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地址、等級、業務范圍和有效期等內容須與原證書一致。
4.年檢續展及換證工作結束后,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有關省級安全監管部門將向社會公告通過年檢及續展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名單。
附件: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