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海門市安監局出臺了《海門市安監局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行政執法過程監督管理,推進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廉政建設,確保依法行政、廉潔從政、秉公執法提供了依據和保障。
規定明確,應當由安監局實施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事項,由安監局紀檢組提出初步意見,經安監局黨組集體討論后作出責任追究決定;應當由上級部門實施或應當經上級部門批準后實施的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事項,按相應的規定辦理。在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過程中,應當對責任人員的違規或過失行為進行認真的核實,以確保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公正和公平;在實施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責任追究過程中,發現責任人員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相應的規定進行處置。
責任追究方式包括以下四種:1、《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六種責任追究方式;2、按照安監局內部考核制度計扣獎分;3、扣發全部或部分由主市政府統一核發的年終獎;4、依法承擔國家賠償事項中應當由責任人個人承擔的款項。
(胡小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