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3類食用農產品分別是:使用國家禁止的獸藥和劇毒、高毒農藥,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致病性微生物、 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腐敗變質、油 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 格的肉類;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使用的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被包裝材料、容 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的;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標注虛假的食用農產品產地、生產者名稱地址,或者標注偽造、冒 用的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
該《辦法》的實施,為加強劇毒、高毒、高風險農藥的管理提供了依據,對進一步規范農藥產品管理將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