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改制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通知
魯安辦發〔2013〕2號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會,省有關部門,各中央駐魯、省管企業:為進一步加強改制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省政府領導指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督促改制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企業要深入貫徹落實《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暫行規定》,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無論是改制企業還是未改制企業,都要自覺接受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管,自覺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備安全生產條件,保障安全生產投入,設置安全管理機構,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培訓教育,開展隱患自查自糾,做好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等工作。
二、進一步明確企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主管責任。按照《公司法》相關規定,針對我省改制企業的類別,進一步明確國有參股企業集團公司安全生產主管責任。對全資、控股(絕對及相對控股)企業,集團公司應承擔安全生產主管責任;對改制企業全部移交到地方政府,履行移交手續的,集團公司不再承擔安全生產主管責任;對改制企業國有資本退到參股地位,人事、組織關系和安全生產相關工作未全部移交到地方政府的,應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進一步強化政府屬地監管責任。各級政府按照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要求,對轄區內的所有企業,都要逐一落實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要進一步規范改制企業移交程序,地方政府要及時受理改制企業黨組織、人事等關系,在受理改制企業相關責任交接時,必須召集相關部門和企業參與,全面了解被改制企業的安全生產狀況,包括存在的重大隱患和重大危險源等情況,形成會議紀要,認真覆行簽字手續。要加大對企業主體責任的落實力度的監督檢查,落實政府屬地監管責任。省安監局、省國資委等部門加強對企業改制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進一步規范改制企業名稱。各級國資、工商等部門應對改制企業冠原集團公司字號的進行規范。對國有資本已全部退出的改制企業,一律不得再冠原集團公司字號;在改制時有冠名協議的,按照協議相關規定執行,協議到期后,應立即更名;在改制時未簽冠名協議但仍冠用原集團公司字號的,應在2013年6月底前更名完畢。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