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大規范)的修訂、起草工作已經完成,目前正在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擬于年底前上報。在9月上旬在寧夏銀川市舉行的中國工業氣體工業協會第二十六次會員代表大會暨中國氣體產業變革與行業管理體系改革研討會上,中國工業氣體協會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對修訂情況作了全面介紹和宣貫。按照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完善特種設備法規標準體系的意見,今后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將向大規范方向發展。
“小修多并”適應新需求
據全國氣瓶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長黃強華介紹,目前,我國主要氣瓶品種按其用途一般分為工業氣體氣瓶、醫用氣瓶、液化石油氣氣瓶、液化二甲醚氣瓶、溶解乙炔(或者吸附氣體)氣瓶、車用氣瓶、長管拖車及管束式集裝箱用大容積氣瓶、呼吸器用氣瓶、消防滅火器用氣瓶、非重復充裝氣瓶、低溫液化氣體氣瓶、混合氣體氣瓶等。
黃強華告訴記者,2014年版《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頒布至今已兩年多,其中的一些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氣瓶安全監察的需要,特別是按照質檢總局制定大規范的要求,需將2014版《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和現行有效的各項氣瓶安全技術規范整合入新修訂的《氣瓶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本次修訂在對2014版《瓶規》進行小范圍的條款修改的基礎上,重點將現行的有關氣瓶設計文件鑒定、型式試驗、充裝、制造監督檢驗、車用氣瓶、氣瓶附件等方面的安全技術規范進行修改后,并入2014版《瓶規》,形成氣瓶安全技術大規范。
整合兼顧國內外
黃強華說,此次《瓶規》修訂,以原有的氣瓶七個規范為基礎,進行合并以及邏輯關系上的理順,統一并且進一步明確基本安全要求,形成關于氣瓶及附件的綜合規范。根據新發布的特種設備目錄,微調2014版《瓶規》,統一氣瓶分類。根據國家行政職能轉變的總體要求和特種設備行政許可改革的方向,調整部分環節有關的行政許可要求。理順氣瓶法規與標準的關系,整合、凝練氣瓶基本安全要求,將一些詳細的技術內容放到相應的產品標準中去規定。同時,總體上與新頒布的《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及正在修改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修改單互相協調、統一,并對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加強氣瓶安全管理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要求進行重新確認并納入。吸納成熟的科技成果,為新技術、新方法的應用制定程序,給出渠道,推動技術進步。
據介紹,此次《瓶規》(大規范)規定了氣瓶的基本安全要求,相關的氣瓶技術標準、管理規定等,應當符合規程規定。企業在進行氣瓶(含氣瓶附件)的設計、制造、充裝和檢驗時,應當符合該規程規定的相關標準;采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時,應當制訂企業標準或者團體標準。而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各類進口氣瓶,其設計、制造符合中國的安全技術規范;如果未按照中國國家標準設計、制造氣瓶產品,或者其所采用標準的適用范圍及其技術要求等與中國國家標準不一致時,應當編制與安全技術規范、相關中國標準的對照表及其符合性說明。對于境外制造的氣瓶,如果未進行制造過程監檢的,在氣瓶進口到岸后,應按照規程1.18的規定進行安全性能監督檢驗。
新增內容須重視
記者經過對比整理發現,第四章《型式試驗》、第六章《監督檢驗》以及《車用氣瓶安裝》為新增章節。業內人士提醒,新增內容應得到重視。《型式試驗》包括氣瓶型式試驗人員的主要職責、氣瓶型式試驗工作程序、重新進行型式試驗的幾種情況。《監督檢驗》包括監檢程序、氣瓶監檢內容、監檢工作方式和監檢項目分類、監檢發現問題的處理、監檢的特殊規定等內容。《車用氣瓶安裝》明確規定取消車用氣瓶安裝許可,安裝車用氣瓶的車輛應當符合有關燃氣車輛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安裝單位應對車用氣瓶安裝過程進行自檢(安裝自檢也可以委托專業檢驗機構進行),并出具《車用氣瓶安裝自檢報告》。依據地方法規、規章規定允許改裝的車輛,其安裝車用氣瓶的過程應接受安裝監督檢驗,監檢機構按車出具車用氣瓶安裝監督檢驗報告。
另外,第三章《設計》中,增加了設計文件鑒定內容,包括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氣瓶設計文件鑒定內容、設計文件鑒定程序。
對于安全附件的修改,黃強華介紹說,瓶閥制造單位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瓶閥制造單位以外的其他人不得對瓶閥進行修理或者更換受壓零部件。關于大容積LPG氣瓶閥門,規定公稱容積大于100升的液化石油氣瓶使用的液相瓶閥出氣口與氣相瓶閥出氣口應明顯區別。
對于氣瓶的鋼印標志、標簽標記或者印刷標記,新《瓶規》提倡制造單位或者充裝單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對氣瓶實行全壽命周期安全管理。
此外,新《瓶規》還對充裝使用、氣瓶使用登記、定期檢驗等做出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