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安全生產誡勉約談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對各地安全生產工作的督促指導,進一步促進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全面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有效控制與減少各類生產安全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和《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 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地級以上市政府(含順德區,以下簡稱“各市”,下同)未能有效遏制較大以上事故的,省政府將對該市政府有關負責同志進行約談,要求其對事故發生的原因深入剖析,查找突出問題,提出下一步整改工作意見及措施。
第三條 各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安委辦提請省政府對該市政府負責同志進行約談:
(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
(二)30日內發生1起重大事故和1起以上(“以上”包含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下同)較大事故的;
(三)180日內發生2起以上重大事故的;
(四)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多發的,其中:
年度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為7起以上的市,30日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占全年控制指標總數40%以上的;
年度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為3起以上7起以下的市,30日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占全年控制指標總數50%以上的;
年度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控制指標為3起以下的市,30日內發生較大生產安全事故占全年控制指標總數80%以上的;
(五)省政府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省政府約談會議由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省長、或受委托的省安委會副主任主持召開,參加約談的人員包括省安委辦領導和省直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被約談的人員包括:相關市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市政府負責人和分管相關行業的市政府負責人、對事故所在行業負有行業管理職能的市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分管負責人。
各市一年內第二次被約談的,或因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款的原因被約談的,被約談人為市政府主要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市政府負責人和分管事故行業的市政府負責人。
第五條 約談程序
(一)省安委辦負責提出約談計劃,對符合約談條件的,提請省政府予以約談。如有多個市符合約談條件的,可一并進行約談。
(二)省政府同意后,由省安委辦向被約談市和參加約談會議的省有關部門發出書面通知,通知書上應注明被約談市,約談原因、約談對象、約談時間和約談地點等事項。
(三)各市和有關部門接到約談通知后,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省安委辦上報參加約談人員名單和匯報材料。
(四)約談會議首先由被約談市匯報有關情況,再由省有關部門提出指導意見,最后請主持會議的副省長或安委會副主任講話。
(五)約談會議結束后印發會議紀要,并通報全省,省有關部門做好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督辦情況書面報告省安委辦。
(六)被約談的市要將約談要求落實情況在30日內以市政府名義報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安委辦。
第六條 各市匯報材料的內容應包括:近期較大事故的情況報告,包括事故原因、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等方面的情況;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下一步整改措施。
省有關部門的指導意見應包括:對本行業領域事故的原因分析,對約談市提出的工作建議。
第七條 被約談的市政府領導應準時參加約談,原則上不得請假。如確實無法出席的,應親自向主持約談的副省長或安委會副主任請假。
第八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