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人員在監管執法一線工作,手中掌握的處罰權,對企業的發展有一定的影響。如此重權在手,執法時不得有一絲馬虎,這是對被執法者負責,也是對執法者自身權益的保護。然而,在一線執法實踐中,用錯法條、一案多罰、執法程序不合規、執法文書漏洞百出的情況并不鮮見,來自被處罰單位的行政訴訟也隨著法治社會進程的加快而日益增多。在一個全社會都重視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當下,如何做到“打鐵必須自身硬”?本報特集納一些觀點,以饗讀者。
■張向陽
近年來,隨著安全生產專項治理行動的深入開展,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執法力度明顯加大,查處案件數和經濟處罰數均有大幅提升。筆者發現,在監管執法力度加大的同時,一些安全監管人員執法能力水平存在的“短板”也隨之暴露出來,必須引起重視。
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涉及面廣,法律規定條款多,尤其是一些法律規定內容表述不一致,甚至存在異議,應用中稍有疏忽便可能造成混淆。因此,有的安全監管執法人員由于對法律法規掌握不全面或理解不透徹,對法條使用存在模棱兩可,甚至隨意套用的情況;有的在執法過程中“重實體、輕程序”,執法行為貌似合法,下達的處罰決定書看似嚴謹,但經不起分析、推敲,所以,出現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就在所難免。
不必諱言,近年來在機構改革過程中,因部門合并、人員調動等因素,雖然執法隊伍擴大了、執法人員增加了,但由于對新進人員缺乏系統、全面、嚴格的執法培訓,整體素質和知識結構發生變化,從而導致執法質量有所下降。
提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是規范安全生產法治秩序,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的關鍵所在。
嚴格、規范、公正執法,貫穿于安全監管工作的全過程,廣大安全監管執法人員不僅要“能執法、會執法”,更要能“辦好案、執好法”。
如果執法能力水平不高,必然會導致執法不嚴格、不規范、不公正,不僅傷害了企業和群眾的感情,還會損害行政機關執法的公信力和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因此,必須從根本上著力提升安全監管執法人員的執法能力和水平,提高其履職盡責的能力。
提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是當務之急。首先要把學習培訓作為第一要務,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素質。以執法能力建設為重點,建立定期學習制度,拓寬學習平臺,加強執法人員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的學習,定期組織法律知識考試,努力提高執法人員學法用法的積極性。同時,要采取法律知識競賽、經驗交流、執法例會、案例點評和行政復議及行政應訴案件旁聽庭審等多種形式,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技能。此外,還可以制定執法考核標準和獎懲辦法,加強對執法人員的量化考核,樹立執法典型,培養一批執法辦案的行家里手。
提升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能力和水平,更需要增強執法人員法治意識,加強執法規范化建設。從建立健全執法制度和規范執法程序入手,按照“嚴格執法、規范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的要求,狠抓監督、立案、取證、審查、處罰、結案等各個環節,落實執法責任,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同時,要不斷完善執法活動程序性規則,嚴格執行執法告知、聽證、集體決定、文書送達和立卷歸檔等程序性制度,嚴把法制審核關,充分發揮“案審會”作用,及時發現和糾正執法過錯,堅決防范執法隨意性、亂用自由裁量權和錯用“法條”等現象發生。
打鐵必須自身硬。新時代、新機制、新任務,給安全監管執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安全監管執法部門要針對安全生產的新規律、新特點,始終堅持嚴格監管、鐵腕執法和嚴肅責任追究不放松,以提升安全監管執法能力水平,打通安全監管執法“最后一公里”,為推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的安全保障。
■林矩鴻
用修正前的《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之間有矛盾沖突的情況下卻采用下位法或一般法處罰;開具執法文書習慣性地用公司名稱的簡稱……筆者在日常執法工作中發現,一些本不應出現的“瑕疵”,卻時不時出現在基層執法實踐中,對執法效果產生一定的影響。
執法出現“瑕疵”、引用法律條款錯誤、執法文書制定不規范,這些現象看起來微不足道,但帶來的危害卻是巨大的,容易削弱應急管理部門的公信力。執法者輕則可能被行政執法檢查扣分,重則可能被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
出現引用法律條款錯誤的原因,主要是個別執法人員沒有與時俱進地學習,尤其是對部分新修訂的法律法規學習不夠。《立法法》規定“新法優于舊法”,一般指違法行為發生時在新法頒布實施前,對其查處程序適用新法,實體適用舊法,而對于發生在新法實施之后的違法行為,不管是程序還是實體都應當適用新法而不是舊法。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機構改革期間,新的《安全生產法》出臺后,不少法規、規章沒有及時修訂,因此,一線執法人員必須加強學習新修訂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執法業務水平,避免出現適用已經失效或者尚未生效的依據進行處罰,應當適用上位法卻適用了下位法,遺漏法律條款或者適用法律條款不具體不規范,進行處罰時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等情況。
如何解決引用法律條款錯誤的問題呢?筆者認為,要立足案件實際,嚴謹、準確用法。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遵循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新法優于舊法、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適法原則開展工作。應當注意的是,所謂的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是在法條出現矛盾沖突的情況下適用,這種時候要仔細分析研判。如果沒有矛盾沖突完全可以適用下位法或者一般法。同時,應盡量做到同類案件處罰用法相統一。只有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每個環節都沒有差錯,才能把案件辦成“鐵案”。
此外,發生了引用法律條款錯誤現象時要注意及時糾錯。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等執法文書如果表述有錯誤,應當主動改正。同時,必須在第一時間撤回事先告知書,重新作出一份準確無誤的告知書。如果當事人拒絕交還錯誤的事先告知書,可擬寫一份撤銷原告知書的決定書連同新的告知書一起送達,并將集體討論記錄一并裝入案卷,然后再重新啟動調查程序。被撤銷案件調查取證獲取的證據材料,若符合證據的關聯性、合法性和客觀性,可在新案件中使用。運用合理合法的手段糾錯,不但可以保護被執法者的權益,還可以對執法者本身形成保護。
總之,執法要嚴謹、用法要準確,這樣才能維護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