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德安監局在對順德區一家石油化工公司抽檢的過程中,發現了該公司的液化石油氣中摻入了超過一成含量的“甲縮醛”,于是對該公司作出了行政處罰。
但是,該公司認為國家標準中并沒有針對“甲縮醛”含量的規定,因此認為安監局認定他們“摻雜”并作出處罰的行為并不合法。記者近日從佛山中院了解到,該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甲縮醛”是“非烴類組”的物質,超過5%已屬國標中的“摻雜”,據此駁回了石油化工公司的請求。
事件:液化石油氣被檢出“摻雜”
去年1月8日,佛山市順德區市場安全監管局(以下簡稱“順德安監局”)對順德區恒意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意公司”)經營場所的液化石油氣充裝臺氣罐及3號、4號、5號儲氣罐中的石油氣(共109.81噸)進行監督抽檢,并將抽檢樣品送往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檢驗。
經該所檢驗,抽檢的液化石油氣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添加甲縮醛的現象。充裝臺氣罐石油氣的甲縮醛含量為10.82%;3號罐石油氣的甲縮醛含量13.66%;4號罐石油氣的甲縮醛含量為11.72%;5號罐石油氣的“甲縮醛含量”為10.27%。
經順德安監局調查核實,上述液化石油氣是恒意公司在2012年12月30日至2013年1月6日期間從荊門市某貿易有限公司購進的,加上恒意公司儲氣罐中原有少量庫存,總貨值為869660元。
回應:沒有國家標準不屬于摻雜
2013年1月20日,順德安監局對恒意公司涉嫌銷售摻雜的液化石油氣的行為立案查處。同年7月5日,順德安監局對恒意公司作出停止銷售摻雜的液化石油氣、沒收違法所得12980元、罰款434830元的決定。
恒意公司不服提出上訴。該公司稱,首先,順德安監局作出行政處罰的行為程序違法,根據規定,對處于數額較大罰款的處罰應進行聽證程序,但該局并沒有進行聽證程序。
其次,恒意公司認為涉案液化石油氣中的甲縮醛成分并不是恒意公司的工作人員摻入的,而且甲縮醛的含量僅不符合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制定的《實施方案》的要求,但該標準并不是判定摻雜摻假的法定依據。
“我國的國家標準并沒有對甲縮醛的含量標準的要求,含有甲縮醛不屬于"摻雜",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認定涉案液化石油氣屬于不合格產品沒有依據。”
法院認定:涉案液化石油氣屬摻雜
一審經審理后駁回恒意公司的訴訟請求。恒意公司不服上訴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順德安監局《行政處罰告知書》中已告知恒意公司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同時恒意公司向順德安監局提交的《申辯陳述》中也并未提出舉行聽證的要求,因此順德安監局沒有舉行聽證并不違反規定。
關于涉案液化石油氣是否屬于摻雜產品的問題,法院指出,依據國家標準的規定,“烴類組分”在液化石油氣中應大于95%。即非“烴類組分”的物質不能夠大于5%。甲縮醛不屬于我國液化石油氣國家標準中所指的烴類組分,涉案液化石油氣中甲縮醛的含量均大于5%,這說明涉案液化石油氣已經屬于不符合國家標準的摻雜產品。
法院還表示,根據《產品質量法》規定,即使銷售者沒有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但其銷售了摻雜摻假的產品也應受到處罰。據此,法院駁回了恒意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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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縮醛是一種無色澄清易揮發可燃液體,主要用于殺蟲劑配方等,這類原料本身存在一定的調和缺陷,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商人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大利潤,會添加甲縮醛等的多類原料。
(劉藝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