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監局公布大名縣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1”中毒窒息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處理方面,福泰公司生產廠長因在事故中已死亡被建議免予追究責任,大名縣公安機關立案偵察7人,報告還建議給予21人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
2016年4月1日13時30分左右,大名縣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硫化氫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245萬元。
關于直接原因,報告指出,含有硫化鈉堿性廢水打入存有酸性廢水的廢水池中,反應釋放出高濃度硫化氫氣體經管道回竄至車間抽濾槽,致使在附近作業的1名人員中毒;施救人員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盲目施救,導致事故擴大。
報告指出,福泰公司擅自改變產品和工藝,申報備案項目為“年產600噸2,3-二氯吡啶”,現場實際安裝為農藥殺撲磷(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未經 正規設計,是按照公司總經理于福基和生產技術負責人陳建勛的布置自行組織人員進行殺撲磷工藝設備安裝施工,2016年1月底主要生產裝置工程完成安 裝,2016年2月27日起,擅自組織生產農藥殺撲磷,工廠倉庫事故發生前仍在建設中。
報告還建議責成大名縣委、縣政府向邯鄲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大名縣福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違法建設、生產,不具備安全生產的基本條件,建議由大名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