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
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較大事故),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安委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安委〔2010〕6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非法違法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查處跟蹤督辦暫行辦法》(安委辦〔2011〕1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安委會對各類較大事故查處實行掛牌督辦,并下達督辦通知書。省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掛牌督辦事項。各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省有關部門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各市(州)安委會辦公室、長白山管委會安委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第三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
(二)督辦事項;
(三)辦理期限;
(四)督辦解除方式、程序。
第四條 省安委會對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非法違法較大事故查處實行重點掛牌督辦。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省有關部門應當自接到重點掛牌督辦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將事故簡要情況及掛牌督辦情況報省安委會辦公室。
第五條 重點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名稱、性質;
(二)重點督辦事項;
(三)重點督辦責任人;
(四)重點督辦的解除方式。
重點督辦事項是指對非法單位是否依法取締關閉,違法單位是否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否依法落實,事故發生單位是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事故相關責任人是否依法依規受到追究等。
第六條 省安委會辦公室對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省安委會辦公室向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省有關部門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省安全監管局網站等媒體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七條 市(州)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和省有關部門接到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和督促有關職能部門按照督辦通知書的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二)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質;
(三)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四)依法實施經濟處罰;
(五)形成事故調查報告;
(六)監督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八條 在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期間,市(州)安委會辦公室、長白山管委會安委會辦公室和省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省安委會辦公室的溝通,及時匯報有關情況。
省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對掛牌督辦事項的指導、協調和督促;并及時掌握重點掛牌督辦事項的進展情況。必要時,省安委會辦公室向有關市(州)派出工作組進行現場督辦,并對較大事故查處中存在的違法違規等問題責令予以糾正。
第九條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形成初稿后,市(州)安委會、長白山管委會安委會和省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省安委會辦公室作出書面報告,經審核同意后,報有關人民政府作出批復決定。
第十條 較大事故調查報告批復和督辦通知書中有關整改措施和責任追究等事項全部落實后,省安委會辦公室解除督辦,并在省安全監管局網站上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對一般事故查處的掛牌督辦,由市(州)安委會、長白山管委會安委會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非法行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依法取得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負責的行政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或者行政許可已經失效,繼續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是指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行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較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吉安委[20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