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工作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安委會)是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在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指導下,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二條 省政府安委會實行主任負責制。其成員由省委、省政府負有安全生產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協調、保障和宣傳教育職能的部門(機構)以及省軍區、省武警總隊、安徽煤礦安全監察局、合肥鐵路辦事處、民航安徽監管局、省公安消防總隊等單位的負責同志組成,各成員單位設聯絡員,由本單位承擔安全生產工作職能的處(室)負責同志擔任。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設在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第三條 省政府安委會主任、副主任和成員單位的調整變更,報經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同意,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通知;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聯絡員的調整變更,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省政府安委會職責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決定等;
(二)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工作措施;
(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
(四)研究制定全省安全生產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
(五)研究部署全省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和階段性工作安排;
(六)分析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七)審定和下達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
(八)對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查處進行掛牌督辦;
(九)指導協調全省安全生產工作;
(十)監督檢查各市、省直管縣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機構)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和責任落實情況;
(十一)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安全生產工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指示決定;
(二)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安委會部署的工作任務、制定的工作措施、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確定的工作目標;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職責規定的通知》(皖政〔2008〕69號)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四)支持、配合和參加省政府安委會及其他成員單位組織開展的與本單位職責相關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督查檢查、調研研討等工作;
(五)嚴格按照省政府安委會要求參加會議、報送情況、整改問題,自覺接受省政府安委會對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六)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本部門(系統)生產安全事故不突破省政府安委會下達的控制考核指標;
(七)認真完成省政府安委會有關安全生產工作的其他部署。
第六條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職責
(一)研究起草全省安全生產重大方針政策和重點工作措施;
(二)研究起草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年度計劃、中長期規劃;
(三)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和階段性工作安排建議;
(四)研究擬訂年度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對各市、省直管縣政府及省直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工作情況進行督查;
(五)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工作調研,定期分析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提出加強和改進全省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
(六)參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在經濟發展、產業政策、資金投入、科技支撐、綜合治理等方面涉及安全生產的工作研究;
(七)負責組織開展全省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
(八)負責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綜合、專項督查;
(九)負責協調組織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聯合開展的安全生產宣傳教育、行政執法、督查檢查和調研研討等工作;
(十)負責組織實施對各市、省直管縣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及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一)承辦省政府安委會日常工作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聯絡員職責
(一)負責本單位與省政府安委會及其辦公室之間的日常工作聯系和協調事宜;
(二)負責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貫徹落實省政府安委會會議決定、工作部署及有關要求的情況報送;
(三)及時反饋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信息和動態;
(四)按要求及時、準確上報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有關統計數據;
(五)承辦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八條 省政府安委會文件由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簽發;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文件由安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簽發。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條 工作例會制度
(一)省政府安委會全體會議。由省政府安委會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則上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議題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根據國家及省委、省政府安全生產工作有關要求和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研究提出,報請省政府安委會主任確定。省政府安委會全體會議參加人員應按會議通知要求,認真做好會前準備、準時參加會議,不得隨意安排他人頂替,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時,應提前1日以上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書面說明原因,經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后方可調整參加會議人員。
(二)安全生產專題工作會議。根據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或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提議,由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與會議議題有關的省政府安委會成員、聯絡員及其他有關人員參加。
(三)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聯絡員會議。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原則上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主要議題為工作匯報、形勢分析、情況調度、問題研究和有關工作事項的溝通協調等,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聯絡員參加。
省政府安委會全體會議、安全生產專題工作會議和聯絡員會議,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做好會議記錄,與會議有關文件、材料及與會人員簽到簿等一并存檔備案;會議確定的主要工作、部署的重點任務、作出的重要決定等,形成會議紀要,印發有關部門和單位貫徹落實。
第十條 工作報告制度
(一)省政府安委會每季度向省政府報告一次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全省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及安全生產形勢分析、預測,安全生產重點工作落實和主要任務完成情況及對策措施等。按照省委、省政府領導的指示、批示精神和省政府工作需要,省政府安委會可適時進行專題報告。
(二)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原則上每季度向省政府安委會報告一次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包括:生產安全事故情況和安全生產形勢分析,隱患排查治理和重大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和重大活動完成情況,其他需要向省政府安委會報告的情況和提出的建議等。工作報告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第五個工作日前書面報送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省政府安委會另有部署和要求時,按其規定的時限和內容及時報告。
第十一條 信息報送制度
(一)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每月第三個工作日前向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及時、準確的報送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前一月份隱患排查治理和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統計報表。根據工作需要,省政府安委會另有通知要求時,按通知要求規定的時限和內容及時統計報送。
(二)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每月第三個工作日前向省委會辦公室報送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前一月份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情況;每年7月5日和下一年度1月5日前,分別報送半年及全年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分析情況。
(三)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報送信息。
第十二條 形勢分析制度
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每季度至少分析一次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形勢;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每月至少分析一次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形勢。
第十三條 通報制度
(一)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每月通報一次安全生產控制指標進度情況。
(二)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每半年或一個工作階段通報各市、省直管縣政府、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安全生產主要工作任務完成、信息情況報送、重大隱患整改治理以及省政府安委會其他工作部署和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掛牌督辦制度
根據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或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提議,經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對各市、省直管縣政府和省直有關單位思想重視不夠、整治進展緩慢以及治理質量不符合安全標準等重大隱患實行責令督辦。接到重大安全隱患整改掛牌督辦通知的市、省直管縣政府或省直有關單位,必須立即研究制定整改落實具體措施,并于指令下達后15日內,將整改落實措施、完成整改時限、分管領導及具體責任單位、責任人等書面上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備案。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五條 組織開展全省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根據國務院安委會、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針對全省安全生產工作形勢以及重要時期、重點時段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經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批準,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在全省開展綜合性安全生產大檢查。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大檢查總體工作方案的制定和任務部署,對大檢查的開展和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根據省政府安委會的部署和要求,制定符合本單位(系統)及所管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實際的具體實施方案,并抓好具體落實。
第十六條 組織安全生產綜合督查。根據全省安全生產工作需要,經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批準,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組織,組成由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領導帶隊、省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綜合督查組,對各市、省直管縣政府、省直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查、抽查。
第十七條 開展安全生產專項督查。根據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或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提議,經省政府安委會主任或副主任批準,組成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或省政府安委會成員單位領導帶隊、省政府有關部門人員參加的專項督查組,針對省政府安委會及其成員單位部署開展的某項重大工作、重要活動,以及對某一地區、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嚴峻形勢、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進行專項督查。
第十八條 編發《安全生產要情》。及時傳達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領導同志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指示、批示,報道和刊發省政府、市、省直管縣政府、省政府安委會及其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動態、措施做法,宣傳和推廣各地、部門及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突出成績、典型經驗等。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安全生產要情》的編印,發至各市、省直管縣政府、省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同時報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領導閱示,抄報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