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精神,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企業生產經營建設上下游環節的安全生產責任和權利,推進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落實,嚴厲查處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本市企業生產經營建設上下游環節的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企業在原材料采購、產品銷售、貨物運輸以及發包承攬建設工程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生產經營建設上下游環節安全生產管理,是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內容。積極行使監督權、舉報權,自覺抵制供應鏈上下游企業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是企業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必然要求,也是其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
二、企業采購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時,必須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查驗供應鏈上游企業(向本企業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格、相應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
企業采購特種設備、消防產品、耐火建筑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等可能產生較大安全生產風險的設備和原材料時,一般應查驗供應鏈上游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格、相應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
企業采購其他設備和原材料等產品時,可以查驗供應鏈上游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格、相應資質和產品合格證明,確保其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標準要求。
企業有權拒絕采購不具備生產經營資格、相應資質,或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供應鏈上游企業的產品、服務,并立即向相關部門舉報。
三、企業應當承租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標準的廠房、設備、生產作業場所用于生產經營。承租前一般應對出租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格、相應資質及產品合格證明進行查驗,特別應對設備設施是否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標準、廠房等建(構)筑物以及生產作業場所的使用性質等相應資質是否符合相關要求進行查驗,并按照有關規定與出租企業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企業托運危險化學品時,應查驗承運企業的專業運輸資質,可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
企業托運其他設備和原材料時,一般應查驗承運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格和相應資質,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從事運輸活動。
五、企業組織加工承攬性合作項目時,一般應查驗合作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格和相應資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有權拒絕與其合作或終止合作。
六、建設單位組織項目招標時,一般應查驗投標人的生產經營資格和相應資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責任。同時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相關部門的審批、立項手續,嚴格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程序,確保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七、本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實施政府采購時,不得將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有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記錄的企業列為供應商。政府采購及企業集中采購時,一般應把供應企業是否列入安全生產警示名單作為重要參考依據。
八、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毒化學品等危險化學品時,必須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查驗供應鏈下游企業(向本企業購買產品和服務的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格和相應資質,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登記備案。
企業銷售或出租可能產生較大安全生產風險的設備和原材料時,一般應查驗供應鏈下游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格和相應資質,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并向購買方提出必要的安全生產建議,提供必要的操作培訓等服務。
企業銷售或出租其他設備和原材料時,可以查驗下游企業的生產經營資格和相應資質,確保其符合國家、行業或地方有關標準要求。
九、提供危險化學品運輸服務的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運輸服務工作。
十、企業參與項目投標時,一般應了解招標人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手續的情況,確保建設項目符合相關安全生產規定。
十一、企業發現所購銷的產品存在缺陷或事故隱患時,應及時向供應鏈上下游相關企業通報,采取有效措施,預防生產安全事故。
十二、各區縣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嚴格依法履行監管責任,嚴格市場準入,嚴格執法檢查。同時要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監督作用,采取有力措施落實本意見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企業生產經營建設上下游環節的安全生產行為,督促其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厲查處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活動。
十三、各級規劃、建設、國土資源、公安、工商、環保、交通、農業、質監、安全生產、消防、投資等主管部門,要嚴格有關審批、核準、備案工作,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存在違法生產經營建設行為的單位,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并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非法生產經營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單位,一律依法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建設涉及的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一律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