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存儲、經營、運輸和使用企業都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明確規定了“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屆時,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中的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將實施進出口檢驗,檢驗不合格的不得進出口。《條例》所涉及的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解讀]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強化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規范管理,是多年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管理實踐經驗的總結和提煉,明確提出了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評估、備案和核銷、登記建檔、監測監控體系和安全監督檢查等要求。 [解讀]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在相關法律法規框架下,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的特點,明確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準入門檻,從申請條件、頒證程序、延期和變更手續、法律責任等各個環節規范了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并且明確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企業和安全評價機構等相關各方的責任。 [解讀]
【地方動態】
《山東省出臺危化品交易市場安全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合肥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2011年12月1日起實施。
《杭州市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條例》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