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國內地城市曾經有兩個有過高溫保護方面的立法,一個是重慶,一個是深圳,但“活”到現在的立法只有重慶的《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深圳早在2009年終止了其高溫保護辦法。除此之外,更多的省市只有法律效力低下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市安監局職業衛生健康處處長潘光燦介紹,2007年重慶頒發了市政府205令(《重慶市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要求:37度以上天氣,勞動時間不超6小時,12時-16時要暫停室外作業,中度高溫(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要發5-10元高溫補貼,強度高溫(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為強度高溫天氣)要發10-20元高溫補貼。以當地天氣預報溫度為準。
據了解,目前各地執行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頒布于1960年,這也是目前我國唯一一部針對高溫酷暑條件下,如何調整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生活或其他社會活動的法規。然而該辦法規定的適用范圍非常小,僅僅適用于“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以及“田間作業”。
潘光燦透露,目前全國性的高溫天氣立法尚屬空白,為此,中央多個調研組將分赴各地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