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要求,生產經營單位要鼓勵、發動職工發現和排除事故隱患,鼓勵社會公眾舉報事故隱患。對發現、排除和舉報事故隱患的有功人員,應給予物質獎勵和表彰。
生產經營單位要自查自報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由單位負責人組織整改,建立事故隱患治理登記制,留存登記檔案;并于下一季度15日前進行網上填報。如果單位排查出重大事故隱患,要立即進行網上填報,并提交專項報告。
《辦法》強調,生產經營單位如果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未及時報告,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有其中一項行為,將處最高三萬元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