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關于精細化工企業防火間距適用標準有關問題的請示》(通應急〔2020〕152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GB51283-2020)規定的精細化工企業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的防火設計適用《精細化工企業工程設計防火標準》。設計單位應根據建設項目危險源特點選擇最嚴格的安全條款。
二、依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具有爆炸危險性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界定標準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三函〔2014〕5號),對于具有爆炸危險性的建設項目,評價、設計單位應進行爆炸危險性分析,構成重大危險源或涉及硝化危險化工工藝的單元,與周邊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應至少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GB50160)的要求。上述單元屬于露天裝置或處于敞開式、半敞開式構筑物范圍內的,防火間距起止點為甲、乙類設備外緣;封閉廠房的防火間距起止點為建筑物最外側軸線(建筑物外有甲、乙類設備的,以甲、乙類設備外緣計);儲罐或罐組以罐外壁為防火間距起止點。
三、目前已建成的構成重大危險源或涉及硝化化工工藝的爆炸危險性單元,與企業內部建(構)筑物的防火間距符合原設計標準規范要求,但不滿足《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標準》的,需相應資質的評價或設計單位重新認定,并進行定量風險計算分析,確定裝置或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不滿足要求的,應采取減少現場危險化學品儲量、采取有效抗爆(泄爆)等經評價或設計單位認可的安全措施,涉及新建、改建建(構)筑物的,需經正規設計,確保安全風險可接受。
四、企業原有廠房、倉庫或儲罐設計符合當時標準規范要求,且不構成重大危險源、不涉及硝化危險化工工藝,企業可利用原有廠房、倉庫或儲罐進行不涉及重大危險源或硝化化工工藝的技術改造,新增裝置及設施應符合現行標準規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