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商報訊(記者張云)11月21日,記者從甘肅省安監局獲悉,為預防和減少各類事故發生,省安委會辦公室起草制定了《甘肅省安全生產約談制度》(征求意見稿)。約談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由安委會負責對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約談。
按照《制度》規定,有以下五大類情形之一的,根據約談分級原則對省級行業主管部門、各市(州)政府、各縣(市、區)政府、各鄉(鎮)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監管責任的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或分管負責人進行約談。約談條件:對上級黨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落實不到位、不能按時完成安全生產工作任務的。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或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的,具體為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一個季度內發生3起一次死亡3~9人較大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省級行業主管部門;一個季度內連續發生2起一次死亡3~9人較大事故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一個季度內發生1起一次死亡3~9人較大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超過控制考核指標進度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轄區內發生事故應急救援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事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影響、隱瞞事故、事故處理不落實的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影響整體工作進度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未認真對待群眾關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舉報,造成群眾上訪或產生不良影響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其他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造成不良后果,各級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人民政府、行業主管部門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