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重慶市安全生產重大決策事項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的通知
渝安辦〔2012〕8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委會,市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提高安全生產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水平,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決策責任,減少決策失誤,保證決策質量,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有效化解社會風險,從源頭上減少安全監管工作信訪、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的發生,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2〕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統計〔2012〕91號)精神,制定了《重慶市安全生產重大決策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請結合各區縣(自治縣)、各市級部門有關工作要求一并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重慶市安全生產重大決策事項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增強安全生產重大事項決策的科學性,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不穩定因素,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中辦發〔2012〕2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統計〔2012〕91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由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出臺、實施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安全生產重大決策事項(以下簡稱重大事項),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本辦法所稱重大事項主要指涉及安全生產領域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事故搶險救援、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處理方案、重大行政處罰、重點工程項目和重大活動等事項。
第三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 “誰主管、誰評估、”“誰決策、誰評估”、“誰審批、誰評估”、“誰評估、誰負責”的原則,重大事項社會風險評估由責任主體單位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主要包括下列范圍:
(一)出臺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安全生產行政審批、行政許可、安全設施“三同時”項目、安全培訓、安全投入、機構設置等方面重大決策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涉及增設人民群眾和生產經營單位義務內容且需要反復使用的安全生產規范性文件;
(三)涉及可能在較大范圍、較長時間內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事故搶險救援行動;
(四)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公布和對責任單位、責任人即將實施的行政處罰;
(五)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一次50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或者建議實施關閉的行政處罰;
(六)涉及可能在較大范圍、較長時間內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安全生產重點工程項目;
(七)涉及參與人數多且人員集中,可能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影響的全國安全生產月咨詢日活動和其他大型安全生產活動;
(八)各級政府和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的其他安全生產事項。
第五條 按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評估要求,對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進行評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規定;
(二)是否符合規定的議事決策程序;
(三)是否符合大多數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并得到理解和支持;
(四)是否符合有關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安全生產規劃;
(五)是否具有政策的連續性、嚴密性,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六)是否存在對相關利益群體造成影響或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不穩定因素;
(七)是否存在連帶風險或可能引發不良連鎖反應的隱患;
(八)是否有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
(九)是否存在其他不穩定隱患。
第六條 重大事項責任主體單位負責組織風險評估小組開展相關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也可以組織中介組織參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涉及幾個部門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事項,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七條 評估程序
(一)制定評估方案。確定評估項目后,由風險評估小組根據項目特點準確把握評估項目的重點,合理制定評估方案。
(二)組織開展評估調查。風險評估應當通過收集相關文件資料、問卷調查、民意測驗、座談走訪、聽證會等方式就重大事項征求意見,對社會穩定風險進行預測和評估,也可以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評估論證。
(三)進行分析論證。重大事項責任主體應當對風險評估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查,確保客觀、準確。涉及國家秘密的重大事項的風險評估工作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對重大事項確定之后可能出現的不穩定因素逐項分析論證,預測風險發生的概率,以及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等,科學客觀地進行評估。
(四)確定風險等級。風險評估報告應當作出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無風險結論。提出可實施、可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建議。
第八條 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過單位領導班子會議集體討論決定。評估報告認為對存在高風險的,應區別情況作出不實施的決策,或者調整決策方案、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存在中風險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風險措施后,再作出實施的決策;存在低風險的,可以作出實施的決策,但要做好解釋說服工作,妥善處理相關群眾的合理訴求。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亟需實施但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的事項,要提前制定應急預案,有針對性地做好工作。作出決策后,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遵守工作紀律,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和會議討論情況嚴格保密。
第九條 各級各部門要建立安全生產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監督檢查制度,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監督檢查。重大事項實施中,責任主體單位要全程跟蹤了解實施情況,一旦出現重要情況,要迅速有效防范和處置不穩定風險。
第十條 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責任主體單位主要負責人對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負總責,其他負責人要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自覺做好分管領域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由于下列原因,引發群體性上訪與群體性事件,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將依據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應當進行評估的重大事項,責任主體單位不組織評估,或在評估工作中搞形式主義、弄虛作假,造成評估失實的;
(二)重大事項經評估后被否決,或評估意見要求對方案修改后實施,責任主體單位擅自實施或方案未經修改即組織實施的;
(三)責任主體單位開展的評估工作,沒有客觀地預測到重大事項實施后可能出現的突出社會矛盾,或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實、不到位而引發集體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
(四)重大事項實施中,責任主體單位未全程跟蹤監督,對問題處理不及時引發群體性上訪和群體性事件的;
(五)經有關部門認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十一條 對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實行備案及抽查制度。重大事項責任主體單位應當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將本單位的風險評估工作情況匯總后報重慶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由安委會辦公室進行抽查評估,并將評估情況納入對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年度重點工作任務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