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行政許可辦事效率、簡化行政許可程序,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委托行政許可行為,寧夏安監局制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委托暫行辦法》。日前,該局下發通知對各市、縣(區)安監局相關工作提出要求。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自治區安監局將2項自治區級安全生產行政許可項目和5項非行政許可項目委托設區的市級安監局實施,是貫徹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提高機關效能、營造風清氣正發展環境的重要部署,也是實現安全生產監管“關口前移、重心下移”的重要舉措。各級安監部門務必要高度重視,將此項工作擺上主要議事日程。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是自治區安監局“三項建設”的重要成果,也是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重點內容。各市安監局要切實做好相關準備工作,主要領導要親自過問,分管領導親自負責,制定出符合本單位實際的工作方案,并指定單位內熟悉法制和相關業務的骨干專門負責此項工作。各級安監部門要加強溝通,通力合作,使委托工作實現“無縫對接”。
二、精心組織,全面推進。2項行政許可和5項非行政許可委托項目包含了若干子項目,涉及領域多,情況復雜,自治區安監局各業務處室要精心組織,認真落實,于二0一二年四月一日前將行政許可委托事項全部委托到位。
委托實施安全生產行政許可要遵循《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委托暫行辦法》進行。委托實施后,自治區安監局將把受委托的市安監局和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在本機關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三、嚴肅紀律,強化監督。受委托的市安監局要依照法律規定和委托書實施行政許可,定期向自治區安監局匯報行政許可實施情況,并不得超出委托范圍實施行政許可、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許可、不得再轉委托。
自治區安監局在實施委托后,將加強監督檢查,及時評估委托實施的效果,協調解決委托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發現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將取消其受委托資格,并依法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許可委托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高行政許可辦事效率,規范行政許可委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安監局關于局機關行政事權調整及制度建設的決定》(寧安監黨組[2012]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方為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受委托方為接受自治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委托、實施行政許可事項設區的市級安監部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
第三條 委托實施行政許可應當簽定《委托書》。《委托書》經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印章后生效。
需要對某項或某幾項委托行政許可事項作出特別規定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應簽訂《備忘錄》。《備忘錄》經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分管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雙方單位印章后生效。
《委托書》、《備忘錄》均應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四條 委托實施時限以每次簽訂委托書的起至時間為準。委托期間,委托方或受委托方法定代表人因工作變動等原因發生變更時,委托法定責任由繼任者承擔,不再另行簽定委托書。
委托期滿,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委托關系終止。需要繼續或延期委托的,雙方可以在原《委托書》上續簽,也可以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委托書》。
《備忘錄》的續簽參照上一款規定辦理。
第五條 《委托書》主要內容為:
(一)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委托事項;
(三)委托期限、方式;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五)受委托方未正確實施行政許可的責任及追究方式。
第六條 委托方、受委托方應當將雙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聯系方式以及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具體事項在本局政府門戶網站公示。
第七條 《委托書》、《備忘錄》一經雙方簽訂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受委托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委托書》、《備忘錄》規定辦理委托的行政許可事項,履行行政許可的權利和義務;確需變更《委托書》、《備忘錄》規定的,應當經委托方書面同意。
第八條 受委托方完成受委托行政許可事項有關程序后,頒證前應向委托方(告知性)備案。
行政許可證件由委托方統一編號提供,受委托方加蓋印章后,向申請人頒發或送達,落實“誰許可、誰負責”原則。
第九條 受委托方實施行政許可后,應當加強對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人員實施許可事項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需處以吊銷、撤銷許可證的,應當報請委托方審批。
包括暫扣許可證在內的行政處罰,與行政許可一并委托受委托方實施。
第十條 委托方應當承擔委托的監管責任,加強對受委托方實施委托許可事項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受委托方有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委托方及時予以糾正;情節嚴重的,委托方取消委托事項,并按照委托書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委托方采取抽查的方式對行政許可對象實施許可事項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直接或者責成受委托方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暫扣許可證,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十二條 受委托方超越權限實施行政許可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受委托方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委托方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第十三條 受委托方應當制訂行政許可流程圖,縮短審批時間,簡化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嚴格審批條件,規范審批程序,確保審批質量。
嚴禁利用行政許可收費或變相收費。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非行政許可委托事項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 簽訂委托書時,若受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有特殊情
況不能到場,可指定代理人簽訂。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