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切實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
黔安辦〔2012〕37號
各市(州)安委會,省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切實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安委辦[2012]17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汛期災害應對工作的通知》(黔府辦發電[2012]92號)精神,切實做好汛期安全生產工作,嚴防各類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汛期暴雨、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對安全生產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切實提高對防御洪澇災害重要性、緊迫性的認識,把汛期安全生產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要按照防大汛、抗大險、救大災的要求,堅持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負專責,健全工作機構、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和措施落實。要與當前正在開展的“打非治違”專項行動和即將開展的“安全生產月”活動結合起來,認真組織開展全方位、多層次、寬領域、廣履蓋的督促檢查,督促相關企業單位落實防汛工作各項措施和要求,及時發現并解決防汛工作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嚴打可能使洪澇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違規行為,防止因工作不力而帶來嚴重后果,確保汛期全省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二、突出做好重點行業領域的防汛工作
汛期歷來是我省礦山、危險化學品、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等重點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的易發時期。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針對汛期安全生產的特點,對重點地區、行業領域、單位場所和薄弱環節實施重點監控,嚴格落實汛期相關安全工作措施,切實整治和排除各類事故隱患,嚴防暴雨、洪澇等災害引發生產安全事故。
(一)煤礦方面:煤礦企業要深刻吸取銅仁市沿河縣譙家鎮新生煤礦“4·26”透水事故教訓,嚴防透水事故發生。一是要完善防治水相關制度和各項探放水措施,配齊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健全防治水機構和專職隊伍,配足專用探放水設備并正確使用。水患嚴重的礦井和被小窯開采破壞嚴重地區,其水文地質勘探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單位或機構按規定進行勘探,查清礦井和周邊范圍內的老空、老窯積水及巖溶水分布等情況,并在相關圖紙上標明歷年開采的采空區、報廢巷道和老空、老窯積水的分布情況及積水標高、水量、范圍等。二是要嚴格落實探放水各項措施,確保各類隔水煤柱完好,并認真做好礦井充水條件分析預報。探放水前,必須要編制探放水設計,探放水鉆孔數量和布置要符合防治水規定,最小水平距不得小于30米,嚴禁使用煤電鉆、掘進放炮等代替探放水。要建立并嚴格落實礦井探放水班報日審制度,并按月真實地向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煤礦探放水工作情況以及季節性水患煤礦停止生產和建設等情況;各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逐級上報,并做好監管檢查工作。三是要成立雨季“三防”工作領導小組,嚴格落實雨季“三防”工作各項措施,備足防洪搶險物資,及時展開全面的水害隱患排查和設備設施檢查,對排水設備和設施進行聯合試運轉,發現隱患要及時處理。井口標高低于歷年最高洪水位的煤礦,必須采取相應的防范措施,保障礦井不受洪水威脅。受地表水(含河流、水庫、湖泊等)、地下溶洞、含水層等因素影響的季節性煤礦,雨季期間必須全部停止生產和建設,撤離井下所有作業人員,切斷井下供電,嚴禁冒險蠻干。
(二)非煤礦山方面:一是地下礦山企業要重點查清礦區及附近地面匯水和滲漏情況,查清本礦山和相鄰礦山附近的廢棄礦井及老窯積水情況;水害地質條件復雜的,應成立防治水專門機構,雨季前主管礦長組織防水檢查,并編制防水計劃;井口標高低于歷史最高洪水位的,要修筑防洪堤,并在井口修筑人工島,使井口高于歷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地表塌陷、裂縫區的周圍要修筑截水溝或擋水圍堤;報廢的井筒、鉆孔要封閉,并在周圍挖掘排水溝;要加強對井下排水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確保運轉正常。二是露天礦山企業要重點檢查排水系統、截水溝、邊坡穩定性等情況;要對截水溝進行清理疏通,對排水設備進行全面檢查,確保防排水系統暢通;要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滲入邊坡巖體的軟弱結構面或直接沖刷邊坡而導致坍塌事故發生。邊坡情況不明時或未排除險情時,嚴禁恢復生產。三是尾礦庫企業要重點對干灘長度、安全超高、調洪庫容、排洪構筑物斷面尺寸、入水口高程等進行檢查,密切監控受影響范圍內各類尾礦庫運行情況,檢查防排洪設施,檢查庫區周邊山體有無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異常現象,以及庫區范圍內是否存在違章爆破、采石、排放廢棄物等危及尾礦庫安全的行為。要派專人24小時上壩巡查,一旦發生險情,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報告當地政府,組織疏散下游受影響的群眾。對正在進行隱患治理的尾礦庫,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保證治理過程中尾礦庫的安全。
(三)危險化學品方面:一是危險化學品企業要加強設施檢查及設備維護,確保各類設施特別是防雷、防洪設施完好有效。要加強對生產儲運設施溫度、壓力等參數的監控,落實防止超溫、超壓措施。對遇水溶解或發生反應的化學品,要有防水、防潮措施;對存放在地勢低洼處的化學品,要有轉移方案;對不能在雷雨天氣進行的操作,一律禁止。二是要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實施重點監控,并與當地政府應建立聯動措施,以便發生事故后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易受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災害威脅的企業,要建立汛期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企業應急救援隊伍要隨時待命,出現事故立即展開應急救援。三是煙花爆竹企業要嚴格執行高溫、雷雨天氣停產的規定,做好防靜電工作,對原材料及產品要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要加強日常巡查,避免受潮引發安全生產事故。
(四)交通方面:一是公路管養部門要加強對橋梁、隧道、涵洞、邊坡和臨水臨崖路段的監測巡查,發現坍塌、路基塌方、水淹、落石等危及車輛通行安全的隱患,應封路處理,及時消除隱患。鐵路部門要加強鐵路沿線的巡查監護,發現危及行車安全的隱患時,要果斷采取攔、停、扣車措施。二是道路運輸企業要加強動態監控值守,充分發揮動態監控系統的提示作用,雨天要通過語音提示駕駛人保持安全車速行駛;暴雨天能見度過低不能保證行駛安全時,要停車休息;積水路段要先探明情況,確保能夠安全通行后緩慢通過,決不能強行冒險行駛。三是民航、航運、漁業船舶等企業要加強防雷電、防暴風雨的措施,確保飛行、航行安全。
(五)建筑施工方面:建筑施工企業項目辦公場所、宿舍、工棚、倉庫等的設置,要科學選址,避開可能受滑坡、坍塌、泥石流、洪水等災害影響的區域;要強化對施工現場各個關鍵部位和關鍵環節的檢查,重點檢查施工現場排水、運輸道路、邊坡基坑支護、腳手架工程、施工用電、垂直運輸設備、臨時設施等,發現隱患及時治理消除,確保各項防護措施滿足汛期安全生產的需要;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根據天氣合理安排施工進度和計劃,在大風、連續暴雨等惡劣天氣情況下,應停止施工并根據情況安排工人撤離施工現場或危險區域;在惡劣天氣結束恢復施工之前,必須逐個環節、逐個部位對施工現場進行全面細致的安全檢查,確保不存在隱患后,方可恢復施工。
(六)其他行業領域方面:一是旅游景區要切實加強防洪澇災害、泥石流、滑坡等工作,遇暴雨或連續降雨天氣,要加強對景區的監測,對存在洪水、泥石流、滑坡等風險的區域進行封閉,禁止游客進入。水上旅游景區在水位上漲、水流加急以及大風暴雨天氣不能保證安全時,游船要停止航運,漂流項目要停業。旅行社在組(接)團之前,應根據天氣預報制定詳細的行程安全方案,在途經危險路段或游覽水上項目時,導游要提醒游客注意安全,隨時清點游客人數,確保游客人身和財產安全。二是水庫、水電站等要嚴格遵守調度運行方案和上級調度指令,嚴格操作規程,泄洪時要及時發出預警,通知各有關方面做好準備,確保安全。對病險較重的水庫、塘壩,要加強監測與調度,必要時采取限制蓄水位或空庫迎汛等措施,確保汛期安全運行。此外,其他行業領域和生產經營單位也要結合自身實際,做好汛期相關的防范和應對工作。
三、認真抓好應急值守和處置工作
各地、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應對汛期各類自然災害的各項應急預案,并加強演練,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要加強溝通配合,形成聯動工作機制,及時根據氣象變化情況,做好預報預警和災害應對準備,確保萬無一失。對受洪水淹井威脅的礦井和企業單位,在暴雨期間必須立即停產撤人。同時,要加強汛期值守工作,嚴格落實領導帶班和工作人員24小時值班制度,做好對相關信息的分析研判,遇有緊急、重要情況或重大以上突發事件、重大災情險情,要立即請示上報,并采取有效措施處置,及時開展先期應急救援工作。各類應急救援援隊伍要進入戰備狀態,做好搶險救援各項準備工作,確保一旦發生事故,能夠迅速、有力、有序、安全有效地開展救援,把事故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對于玩忽職守、疏于管理、責任不落實、人員不到位和搶險不及時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財產損失的直接責任人和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