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十條要求結合安全生產大檢查及近期事故調查發現的問題,從完善領導干部巡視檢查、落實現場人員巡回檢查、加強承包商安全管理及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四個方面提出。
《通知》要求,各單位應遵循“全面兼顧、重點防范、帶班在現場、解決在基層”的原則,重新梳理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領導班子成員和各部門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環保責任,建立和完善本單位的領導干部深入生產作業現場的巡查制度。《通知》對各所屬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現場巡視檢查、特殊時期和特殊作業期間現場帶班提出要求。
各生產作業單位要結合實際完善現場人員巡回檢查制度,合理錯開巡回檢查時間段,確保關鍵場所每個時間段都有人員到位;各單位要進一步通過技術手段科學管理現場巡查情況;生產作業單位的管理人員應每天現場檢查至少一次,每次檢查應覆蓋關鍵生產作業場所。
對于承包商安全管理,《通知》特別提出要檢查承包商的資質,檢查承包商有無非法轉包、非法分包的情形;要加強勞務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要遵守勞務派遣用工比例要求,切實落實對勞務派遣用工人員的安全管理責任;要加強承包商臨時駐地的管理,承包商臨時駐地要本著只減不增的原則,設定期限,逐步搬離風險較大的區域。
《通知》還對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和使用提出要求。各所屬單位應嚴格按照財政部規范要求,按照規定的提取標準和使用范圍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各所屬單位要將安全生產費用優先用于重大安全隱患的治理和安全管理活動、安全設備和安全器材的配置。各單位相關領導對于安全生產費用的使用要進行控制和監督,確保正確使用。
(孫曉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