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在《安全生產法》修訂過程中體現‘重大建設項目核準前進行安全評估和論證、施工過程中設計發生變更必須重新報批、違反施工順序必須嚴厲查處’的原則;體現‘超前謀劃、底線思維、紅線意識’的安全生產工作頂層制度設計;在煤炭行業中規定‘國家監管、地方監管、企業負責、中介服務’的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格局和責任體系……”近日,全國政協社法委赴太原組織舉辦“安全生產與《安全生產法》修訂”專題座談會時,委員們提出上述建議。
據悉,2002年制定的《安全生產法》施行10余年來,對預防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由于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快速發展過程中,安全生產基礎仍然比較薄弱,安全生產事故還處于易發多發的高峰期,特別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產全局工作亟待加強。全國政協社法委此次赴晉調研,意在協助中央、國務院相關部門解決“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投入、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職能的發揮、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事前預防”等《安全生產法》修改完善的課題。
與會人士提出,未來出臺的《安全生產法》應理順安全生產監管體系,增加“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安全生產工作機制;體現‘在重點行業、重點領域建立應急救援設備,并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的相關內容’;設專章明確規定中介服務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綜合治理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可規定由國務院制定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條例。
(武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