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通知
滬安監管執法〔2012〕71號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上海化工區管委會,各控股(集團)公司,各有關單位:
為了嚴格執行安全培訓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進一步落實安全培訓責任,規范安全培訓行為,推動安全培訓工作健康發展,促進本市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培訓﹝2012﹞57號)精神,結合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本市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重要意義
安全培訓是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基礎工作,是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傷亡人數的源頭性、根本性舉措,是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和職工安全素質、構建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重要措施。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是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強化安全監管監察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指導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和培訓機構嚴格執行安全培訓相關規章制度、落實安全培訓責任的有力手段。
安全監管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0號)、《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4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把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改進方法,加大力度,切實履行好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職責。
二、進一步加強對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把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納入安全監管目標考核體系,遵循實事求是、依法行政、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客觀公正、違規必究的原則,明確執法人員的安全培訓監督檢查職責,把對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列入年度執法計劃,并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在執法檢查過程中,做到嚴肅認真、鐵面無私,不走過場、不敷衍了事,廉潔自律、輕車簡從,嚴格執行安全生產執法“九條紀律”等有關紀律要求。同時,要大力宣傳中央和本市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教育培訓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決策部署,營造全社會重視、關心和支持安全培訓工作的良好氛圍,總結推廣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好經驗和有效做法。
各單位要把加強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作為深化“安全生產年”活動的重要措施,分析存在的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監督檢查方案,明確組織協調機構和負責人,統籌安排,整體部署,全面推進。
三、建立健全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制度
(一)分級負責制度
市安全監管局對本市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實施監督和指導,對市重點監管生產經營單位(不包括評價機構、檢測檢驗機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各區縣安全監管局的安全培訓工作履職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各區縣安全監管局對轄區內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檢查;上海化工區管委會對區域內企業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各控股(集團)公司、有關單位要指導下屬生產經營單位對其安全培訓工作進行自查,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督促整改。
(二)定期報告制度
對安全培訓工作情況,各控股(集團)公司、有關單位、市重點監管生產經營單位(不包括評價機構、檢測檢驗機構)向市安全監管局每季度書面報告一次(每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報告上季度情況);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向所在區縣安全監管局每季度報告一次;上海化工區內企業向上海化工區管委會每季度報告一次。對本區域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情況,各區縣安全監管局以及上海化工區管委會向市安全監管局每半年書面報告一次(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報告上下半年情況);市安全監管局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每年書面報告一次(1月20日前報告上年情況)。
(三)反饋通報制度
市安全監管局要及時將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向各區縣安全監管局以及上海化工區管委會反饋、通報,提出加強和改進安全培訓工作的建議書或意見書,并根據需要向上級報告。
(四)工作聯系制度
市、區縣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聯系渠道,形成便捷、暢通、高效的監督檢查工作網絡;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經驗交流和宣傳培訓;要完善安全培訓舉報、投訴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四、依法規范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內容
(一)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的內容
1.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建立和實施安全培訓制度、年度培訓計劃情況;
2.培訓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
3.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
4.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及轉崗前從業人員培訓情況;
5.農民工及其他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情況;
6.建立安全培訓檔案、記錄培訓考核情況;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安全培訓監督檢查的內容
1.按照資質許可范圍開展培訓情況;
2.建立培訓管理制度和專兼職教師配備情況;
3.執行培訓大綱、建立培訓檔案和培訓保障情況;
4.教學組織及學員管理情況;
5.培訓收費情況;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五、優化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方式方法
市、區縣安全監管部門實施安全培訓監督檢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一般采取以下方式:
(一)聽取生產經營單位和安全培訓機構有關培訓情況匯報,查閱培訓制度、計劃、記錄和考核等相關臺賬資料。
(二)采取現場提問的方式,考核從業人員尤其是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班組長和農民工的安全生產知識掌握情況,檢查培訓質量與效果。
(三)以重點行業領域的企業和相關安全培訓機構為重點,采取有針對性的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重點地區、重點行業和重點企業進行檢查。
(四)把安全培訓監督檢查作為日常安全監管執法重點,對檢查中發現的???題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要實行掛牌督辦,并將處理結果及時向相關部門和企業通報,舉一反三,深刻吸取教訓。
(五)市安全監管局要加強對區縣安全監管部門開展安全培訓監督檢查工作的督導,適時對區縣企業進行抽查,或與區縣安全監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
六、結合“打非治違”開展安全培訓專項執法檢查
各區縣安全監管局要結合今年的安全生產領域“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開展一次安全培訓專項執法檢查。各控股(集團)公司、有關單位要對本系統、本單位安全培訓工作開展情況進行自查自糾,并在6月30日前完成整改。此次安全培訓專項執法檢查和自查自糾的重點內容是:
(一)高危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接受專門的安全培訓,經安全監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由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并在證書有效期內,方可任職。
(二)一般行業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經安全監管部門認定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培訓機構培訓合格,由培訓機構發給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方可任職。
(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并在證書有效期內,方可上崗作業。
(四)其他從業人員必須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的安全培訓,按照安全監管部門公布的考核標準,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培訓合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其中班組長每年必須輪訓一次。
(五)從業人員在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及轉崗時,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上海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