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財政部
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安監總財〔2012〕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財政廳(局),各省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國務院關于堅持科學發展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意見》(國發〔2011〕40號)的要求,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在2005年聯合發布的《舉報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獎勵辦法(試行)》(安監總辦字〔2005〕139號)的基礎上,結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開展舉報獎勵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了《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