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建立相關規章制度
《條例》強調,生產經營單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并嚴格落實各項安全生產保障措施, 生產經營場所和設備、設施應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相關操作規程,并且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同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督促組織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等8 項安全生產職責。
強化事故應急處置機制
《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的特點, 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儲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器材;礦山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建立由專職或兼職人員組成的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體系, 組織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建立安全生產應急救援指揮機構。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在法律法規規定期限內, 死亡人數和經濟損失發生變化, 導致事故級別發生變化的, 應當按照變化后事故調查權限組織事故調查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2 年至少開展1次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督查, 對事故處理決定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將事故處理落實情況進行公布。
法律責任明確獎罰分明
《規定》明確了政府監督部門的法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專項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如有“未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因其他失職、瀆職行為,造成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等情形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按照規定,將處以責令改正、停產整頓以及2000 元到100000 元不等的處罰。
其中,“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等四項嚴重違反安全生產條例規定的行為將面臨停產整頓以及最高10萬元的處罰。
同時,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參加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護、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推動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產科技進步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條例》的意見征集時間從2 月1日到3 月2 日, 網民可登錄廣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網站填寫意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