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已經2014年1月15日國務院第三十六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我認為此次草案的最大亮點在于將“安全隱患當事故來對待”。
為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增加了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規定(草案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如果有隱患不整改的處罰措施,也就是草案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以前,只是針對企業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應該怎樣處罰,如果存在安全隱患但單位拒不整改,只要沒有發生事故,按照《安全生產法》原來的規定,監管部門是沒有依據進行處罰的,筆者在執法過程中,甚至聽到有的單位負責人會說:“出了事故我負責,安全隱患沒有錢整改。”甚至由此導致事故的發生。
此次修訂后,只要生產經營單位存在安全隱患但拒不整改的,就可以直接進行處罰,增強了監管的執行力,必將有效消除事故隱患,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對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必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朱從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