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明確,含有1種及以上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組分,但整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未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以科學研究或者產品開發為目的,年產量或者使用量超過1噸,且物理危險性尚未確定的化學品,均應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對用途相似、組分接近、物理危險性無顯著差異的化學品,化學品單位可向鑒定機構申請系列化學品鑒定。多個化學品單位可以對同一化學品聯合申請鑒定。
辦法還規定,化學品生產、進口單位應對本單位生產或者進口的化學品進行普查和物理危險性辨識,并向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在辦理鑒定過程中不得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據了解,由國家安監總局負責指導和監管全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公告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機構名單以及免予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的化學品目錄,并設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技術委員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監部門負責監督和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