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實施方案》發布和實施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實施方案》出臺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編制了《實施方案》,國務院辦公廳近期正式印發。《實施方案》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持精準治污、科學治污、依法治污,深化體制機制改革,著力提升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對于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有效防控危險廢物環境與安全風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環境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問:《實施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第二至第九部分提出主要任務,包括完善危險廢物監管體制機制、強化危險廢物源頭管控、強化危險廢物收集轉運等過程監管、強化廢棄危險化學品監管、提升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礎保障能力、促進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建立平戰結合的醫療廢物應急處置體系、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防控能力等。
第十部分是保障措施。提出壓實地方和部門責任、加大督察力度、加強教育培訓、營造良好氛圍等要求。
問:《實施方案》對落實各方責任有哪些具體舉措?
問:如何通過信息化手段提升危險廢物監管能力?
問:《實施方案》對于解決危險廢物鑒別難、費用高等問題有何考慮?
問:如何破解小微企業等危險廢物收集“最后一公里”難題?
問:《實施方案》對危險廢物轉移管理有何新要求?
問:請問補齊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短板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當前危險廢物處置能力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區域處置能力不均衡,有的省份能力過剩,有的省份能力不足。對此,《實施方案》提出從“省域內能力總體匹配、省域間協同合作、特殊類別全國統籌”三個維度補齊危險廢物處置能力短板:
第一,各省根據本地區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情況,科學制定并實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到2022年底前,實現省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與需求總體匹配。
第二,通過區域合作、處置能力共享方式,解決部分省份受限土地資源、選址條件等導致的省內危險廢物處置能力不足、危險廢物處置難問題。積極探索建立危險廢物跨區域轉移處置的生態保護補償機制。
第三,立足當前和長遠,針對各地普遍難以處置、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威脅極大的危險廢物,充分考慮土地資源、地質特點、交通運輸等因素,由國家統籌一批服務全國的大型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基地。
問:《實施方案》在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高質量發展方面有何舉措?
答:當前我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結構不合理,“吃不飽”、“吃不下”、“吃不了”現象并存;產業集中度低、龍頭企業少、企業規模普遍偏小;產業技術水平低,低值低水平利用普遍,部分危險廢物設施老舊落后,難以長期穩定達標排放。為深入貫徹新發展理念,著力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行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方案》提出以下改革舉措:
一是各地動態評估本地區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情況,定期發布危險廢物產生情況、利用處置能力等相關信息,科學引導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產業發展。
二是鼓勵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促進利用處置企業規模化發展、專業化運營,通過采取多元投資和市場化方式等打造一批國際一流的危險廢物利用處置企業。
三是著力提升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水平。建設技術先進的危險廢物焚燒處置設施,新建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設施處置規模原則上應大于3萬噸/年;控制可焚燒減量的危險廢物直接填埋;適度發展水泥窯協同處置危險廢物項目,將其作為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能力的有益補充。
四是加快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重點研究和示范推廣廢酸、廢鹽、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和污染防治適用技術,推動危險廢物利用處置技術成果共享與轉化。鼓勵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在環境風險可控前提下,探索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證豁免管理。
問:針對醫療廢物,特別是涉疫情醫療廢物的收集處理,《實施方案》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新冠肺炎疫情爆發后,湖北省武漢市等重點地區醫療廢物日產生量激增,一度超出醫療廢物常規處置能力4倍以上,暴露出醫療廢物、特別是重大疫情期間醫療廢物收集處理方面的短板。目前全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能力已提高到約200萬噸/年,基本滿足各地醫療廢物處置需求,全國醫療廢物處置平穩有序。為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處置,《實施方案》結合國內外實踐,提出以下改革舉措:
一是保障醫療廢物常規基礎處置能力。提升市域內醫療廢物處置能力基本覆蓋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各地級以上城市應盡快建成至少一個符合運行要求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2022年6月底前,實現各縣(市)都建成醫療廢物收集轉運處置體系。鼓勵發展移動式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為偏遠地區提供就近處置服務。
二是完善重大疫情期間應急處置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將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工作納入重大傳染病疫情領導指揮體系,強化統籌協調,保障所需的車輛、場地、處置設施和防護物資。
三是保障重大疫情期間應急處置能力。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統籌危險廢物焚燒設施、協同處置固體廢物的水泥窯、生活垃圾焚燒設施等資源,建立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清單,明確協同應急處置設施應急狀態的管理流程和規則。
問:《實施方案》對于強化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基礎支撐能力有何考慮?
答:針對我國危險廢物污染防治基礎支撐能力薄弱的問題,《實施方案》提出了三個方面改革內容:
一是加強專業監管隊伍建設。建立與防控環境風險需求相匹配的危險廢物監管體系,加強國家危險廢物監管能力與應急處置技術支撐能力建設,建立健全國家、省、市三級危險廢物環境管理技術支撐體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和能力建設。
二是完善配套法規制度。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完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和轉移管理制度,修訂危險廢物貯存、焚燒以及鑒別等污染控制標準規范。
三是提升基礎研究能力。加強危險廢物風險防控與利用處置科技研發部署,通過現有渠道積極支持相關科研活動。開展危險廢物環境風險識別與控制機理研究,加強區域性危險廢物和化學品測試分析與環境風險防控技術能力建設,強化危險廢物環境風險預警與管理決策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