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規定,河南省行政區域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除外)、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工傷保險費。中央駐豫、省直駐鄭單位參加省直統籌,其他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參加所在地工傷保險統籌。事業單位等組織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支付標準等統一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通知還就事業單位等組織歷史遺留的老工傷問題進行了明確。對于未超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申請時限的,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對于已經超出認定時限的,可以提供相關原始資料辦理工傷確認手續。
通知施行后,河南省范圍內除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外,其他用人單位都應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若單位不按要求參加工傷保險,將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工傷保險處處長栗新剛介紹,本次出臺的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政策,提高了事業單位職工工傷的整體待遇,同時也與企業職工工傷待遇基本拉平,體現了社會均等的原則,而尚未納入工傷保險范圍的如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國家在下一步的政策中也會有所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