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至2012年6月底,全國檢察機關在介入事故調查后依法立案偵查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2173件2880人,為查清事故原因、責任,嚴厲打擊危害生產安全秩序犯罪活動,減少和預防事故的發生發揮了積極作用。
據了解,近年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我國生產安全形勢逐年好轉,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總體呈下降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2010年全國各類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數量同比下降4.2%,2011年同比下降4.3%。
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有關負責人表示,查辦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所涉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是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刻把握該類犯罪的特點規律,努力推進偵查方式的轉變和偵查能力的提高,突出重點,為維護生產安全秩序的穩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這位負責人強調,當前,要突出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交通建設、安全營運、監督管理、交通秩序維護等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的重大交通事故;嚴肅查辦在煤礦和非煤礦山開發、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失職瀆職,導致的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嚴肅查辦在工程建設領域中失職瀆職,導致的房屋垮塌、路毀橋塌等重特大事故等7類案件。
檢察介入調查在一些地方受嚴重干擾
最高檢將推動建立非法干預辦案行政問責機制
山西臨汾潰壩、王家嶺煤礦透水、溫州動車追尾、“毒膠囊”事件……近年來,逢有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的電話必定成為各路媒體記者“爭搶”的熱線,而他們問的都是:“最高檢派出的事故調查人員是否已經出發?”
這說明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責任事故調查機制在公眾的心目中早已成為常態。”瀆職侵權檢察廳有關負責人備感欣慰的同時也承認,隱藏在重大責任事故背后的瀆職犯罪專業性強、責任分散、利益關系復雜,仍然存在來自各個方面的阻力。
記者了解到,下半年,最高檢將繼續推動建立非法干預查辦瀆職侵權違法犯罪行政問責與情況溝通協調機制,解決查辦案件中干擾阻力大的問題,同時推動制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實施細則,加強對不移送案件和明顯違法行政案件的監督。
行政司法調查同步推進
按照有關規定,凡是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案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最高人民檢察院都派員參與事故調查。
最新數據顯示,2008年1月至今,最高檢先后直接派員介入41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工作,先后投入干警200余人次,查處了一批有影響、有震動的犯罪案件。如2011年“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案、“11·10”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私莊煤礦特別重大煤與瓦斯爆炸案發生后,最高檢都及時派員介入事故調查。
最高檢瀆檢廳有關負責人表示,介入事故調查后,最高檢除了做好上傳下達和協調配合工作,最重要的任務是組織好查辦案件。如“11·10”案發生后,調查人員與國務院調查組密切配合,行政調查與司法調查同步開展,同步推進,并站在法律監督的角度積極為調查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參與研究相關法律政策問題,共同完成好事故調查任務。
另一方面,調查人員及時指導和協調云南省、曲靖市和師宗縣檢察院及時成立專案組,依法立案查處了師宗縣原縣委書記王建忠、原常務副縣長申宗等12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收受賄賂等案件,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這位負責人還透露,從最高檢近年來直接派員介入的41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分析,煤礦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比例有所下降,而道路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比例有所上升,瞞報謊報事故的情況有所好轉。
五大機制為調查“保駕”
“能取得現在的成績,與我們不斷健全完善相關機制體制有很大關系。”這位負責人感慨地說。
他介紹,2012年最高檢與中紀委、監察部等協調配合,印發了《重大復雜瀆職侵權犯罪專案調查工作規定》,明確了檢察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對重大復雜瀆職侵權犯罪進行專項調查的機制,為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所涉瀆職犯罪的調查提供了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此之前,最高檢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監察部、國務院法制辦等部門于2011年共同制定了《關于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意見》,為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相關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提供了制度保障。
建立健全檢察機關與行政執法機關的協調配合機制同樣不可或缺。2006年,最高檢會同監察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2007年,又制定了《人民檢察院〈關于加強行政機關與檢察機關在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的聯系和配合的暫行規定〉的實施辦法》。
“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為有效查辦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提供了法律保障。”這位負責人介紹,在這方面,最高檢先后參與制定了《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關于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司法解釋》、《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多個司法解釋。
此外,最高檢還在瀆職侵權檢察廳專門成立了重大責任事故調查辦公室,全國部分檢察院也相繼建立了重大責任事故調查機構,為有效地開展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機構保障。
查辦中“四難”仍舊存在
地位中立的檢察機關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調查能夠有效避免“先行政,后司法”可能出現的瀆職、包庇,盡可能擠壓作假空間,這也是公眾對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報以厚望的重要原因。
“然而,從司法實踐看,目前檢察機關介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調查工作也遇到一些問題,發現難、立案難、查證難和處理難以及干擾阻力大的問題在個別地方還嚴重存在。”對此,最高檢瀆檢廳有關負責人并沒有回避。
他表示,個別地方對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工作存在不理解、不支持和不配合的問題;有的地方發生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后不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成立調查組時不按規定邀請檢察機關參與調查;有的地方行政執法與刑事追究相銜接機制落實不到位,不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檢察機關。
據透露,為推動這些問題的解決,最高檢下半年將在繼續推進查處重大復雜瀆職侵權犯罪聯席會議機制建設的基礎上,重點抓好以下工作:
繼續推動建立非法干預查辦瀆職侵權違法犯罪行政問責與情況溝通協調機制,解決查辦案件中干擾阻力大的問題,營造良好的執法辦案環境;
繼續深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機制建設,將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納入電子政務建設規劃,推動制定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實施細則,加強對不移送案件和明顯違法行政案件的監督;
繼續推進建立重大責任事故調查機構和檢察調查專員制度建設,為案件查辦提供機構和人員保障;
進一步修改和完善檢察機關介入重大事故調查機制,做到行政調查與檢察調查工作同步開展、同步推進,共同發揮好調查事故的作用等。